木結構構件
5.5.1 木結構構件的安全性鑒定,應按承載能力、構造、不適于繼續承載的位移(或變形)和裂縫以及危險性的腐朽和蟲蛀等六個檢查項目,分別評定每一受檢構件等級,并取其中一級作為該構件的安全性等級。
5.5.2 當木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的安全性按承載能力評定時,應按表5.5.2的規定,分別評定每一驗算項目的等級,然后取其中一級作為該構件承載能力的安全性等級。
表5.5.2 木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承載能力等級的評定
構件類別 |
R/ oS |
au級 |
bu級 |
cu級 |
du級 |
主要構件及連接 |
≥1.0 |
≥0.95 |
≥0.90 |
<0.90 |
一般構件 |
≥1.0 |
≥0.90 |
≥0.85 |
<0.85 |
注:表中R和S分別為結構構件的抗力和作用效應,應按本標準第5.1.2條的要求確定;o為結構重要性系數,應按驗算所依據的國家現行設計規范選擇安全等級,并確定本系數的取值。
5.5.3 當木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按構造評定時,應按表5.5.3的規定,分別評定兩個檢查項目的等級,并取其中較低一級作為該構件構造的安全性等級。
表5.5.3 木結構構件構造安全性評定標準
檢查項目 |
au級或bu級 |
cu級或du級 |
構件構造 |
構件長細比或高跨比、截面高寬比等符合或基本符合國家現行設計規范的要求;無缺陷、損傷,或僅有局部表面缺陷;工作無異常 |
構件長細比或高跨式、截面高寬比等不符合國家現行設計規范的要求;或符合要求,但存在明顯缺陷;已影響或顯著影響正常工作 |
節點、連接構造 |
節點、連接方式正確,構造符合國家現行設計規范要求;無缺陷,或僅有局部的表面缺陷;通風良好;工作無異常 |
節點、連接方式不當,構造有明顯缺陷(包括通風不良),已導致連接松弛變形、滑移、沿剪面開裂或其它損壞 |
注:1 評定結果取au級或bu級,可根據其實際完好程度確定;評定結果取cu級或du級,應根據其實際嚴重程度確定;
2 構件支承長度檢查結果不參加評定,但若有問題,應在鑒定報告中說明,并提出處理建議。
5.5.4 當木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按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評定時,應按表5.5.4的規定評級。
表5.5.4 木結構構件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的評定
檢 查 項 目 |
cu級或du級 |
撓 度 |
桁架(屋架、托架) |
>l0/200 |
主 梁 |
>l2 0 /3000h或>l0/150 |
擱柵、檁條 |
>l2 0 /2400h或>l0/120 |
椽 條 |
>l0/100,或已劈裂 |
側向彎曲的矢高 |
柱或其他受壓構件 |
>lc/200 |
矩形截面梁 |
>l0/150 |
注:1 表中l0為計算跨度;lc為柱的無支長度;h為截面高度;
2 表中的側向彎曲,主要是由木材生長原因或干燥、施工不當所引起的;
3 評定結果取cu級或du級,應根據其實際嚴重程度確定。
5.5.5 當木結構構件具有下列斜率(ρ)的斜紋理或斜裂縫時,應根據其嚴重程度定為cu級或du級。
對受拉構件及拉彎構件 ρ>10%
對受彎構件及偏壓構件 ρ>15%
對受壓構件 ρ>20%
5.5.6 當木結構構件的安全性按危險性腐朽或蟲蛀評定時,應按下列規定評級:
1 一般情況下,應按表5.5.6的規定評級。
2 當封入墻、保護層內的木構件或其連接已受潮時,即使木材尚未腐朽,也應直接定為cu級。
表5.5.6 木結構構件危險性腐配、蟲蛀的評定
檢 查 項 目 |
cu級或du級 |
表層腐朽 |
上部承重結構構件 |
截面上的腐朽面積大于原截面面積的5%,或按剩余截面驗算不合格 |
木 樁 |
截面上的腐朽面積大于原截面面積的10% |
心 腐 |
任何構件 |
有心腐 |
蟲 蛀 |
有新蛀孔;或未見蛀孔,但敲擊有空鼓音,或用儀器探測,內有蛀洞 |